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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预习: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016-07-19 09:48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预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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