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