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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消费税税目

2016-07-14 14:26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税税目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装(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小汽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5】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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