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纳进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两种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链接】烟叶税税率为20%,计税基础为支付给销售方的收购价款+价外补贴,价外补贴为收购价款的10%
计算公式:购进烟叶进项税额=买价×1.1×1.2×13%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重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重点)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
⑦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3)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①一般情况: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②特殊情况: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