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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支票的出票

2016-07-14 11:59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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