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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追索

2016-07-14 11:55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追索

(一)追索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首次追索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不包括其他名目,如间接导致的利润损失。

(2)再追索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规定及时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1)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行使追索权

(1)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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