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