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