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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仲裁

2016-07-14 10:59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代理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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