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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务派遣

2016-07-14 10:57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

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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