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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报酬

2016-07-14 10:47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报酬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例外。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者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5)加班工资定额标准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按上述原则适用。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⑤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提示】此标准为底限,实际可支付更高工资。

(6)各类标准适用

最低工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

一般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约定后可用注册地更高标准。

(7)劳动者责任赔偿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提示】加班应付金额=正常工资+加班工资。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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