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概述
原则 |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订立主体 |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但应按规定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义务 |
1.扣押证件:责令限期退还。 2.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另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劳动关系建立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是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是发工资之日,不是试用期满之日。 |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