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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2016-07-14 09:58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的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对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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