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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法的形式

2016-07-14 09:57 来源:财考网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相关考点
宪法(根本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
地方性法规: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增)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国际条约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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