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大家有方向有重点的进行备考,财考网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相关考点 |
宪法(根本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法律效力 |
法律 |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 |
地方性法规: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增)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增)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国际条约 |
以上就是财考网整理的《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的复习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备考需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