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 | ||||||
执行时间 | 免税条件(销售额) | 免税对象 | 免税税种 | 法规文号 | 期限 | 备注 |
自2013年8月1日起 | 月不超过2万元 |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 增值税 | 财税〔2013〕52号 | 无限期 | |
营业税 | ||||||
自2014年10月1日 至2015年12月31日 |
月2万元至3万元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 | 财税〔2014〕71号 | 有限期 | |
营业税纳税人 | 营业税 | |||||
继续执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
月2万元至3万元 季(6万元至9万元)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 | 财税〔2015〕96号 | 有限期 | |
营业税纳税人 | 营业税 | |||||
2016年5月1日起 至2017年12月31日 |
月2万元至3万元 季(6万元至9万元) |
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 | 有限期 | 全面营改增 |
如果原来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纳税人,现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
销售范围 | 免税条件 | 具体要求 |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纳税9万元) |
1、必须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再分别对照条件确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
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季纳税9万元) |
2、其中按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按季度6万元至9万元)的纳税人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