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中,财考网根据课程讲义整理了有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内容,有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往年高频考点,考生一定要牢记,希望帮助各位考生加深对这一考点的理解,攻破考点,提高考生分数,祝考试顺利!本内容节选自财考网2016年《经济法基础》课程讲义。
(一)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2)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链接】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不能列入成交价格,如包含在价格中,应予以剔除
(5)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如已计入应予扣除)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提示】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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