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中,财考网根据课程讲义整理了有关“纳税申报”考点内容,希望帮助同学们加深对这一考点的理解,攻破考点,提高考生分数,祝考试顺利!本内容节选自财考网2016年《经济法基础》课程讲义。
(一)纳税申报方式
1.自行申报(传统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4.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
(2)简并征期
该两种方式只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4.延期申报须预缴税款
(1)多缴:退还,不支付利息
(2)少缴:补交,不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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