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8.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9.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