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你喜欢的开始:
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辅导
您的位置:橙课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正文

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汇票

2016-03-21 16:00 来源:财考网 

  银行汇票

  (一)银行正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正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编辑推荐:
基金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银行职业辅导
相关资讯
辅导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书
  • 名师编写
  • 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设为首页 | 关于橙课 | 相关资质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投诉建议 | 诚聘英才 | 代理加盟 | 联系我们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422号   京ICP证080339号   京ICP证10027065号-2
Copyright © 2007 - 2020 ck100.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橙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