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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

2016-03-21 16:00 来源:财考网 
表一、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
【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注意2】不收费
【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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