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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仲裁

2016-03-21 16:00 来源:财考网 
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
“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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