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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

2016-03-19 16:00 来源:财考网 

  1.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暂停)——客观原因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中断:(重启)——主观原因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作出特定行为,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定行为包括: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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