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丧失。
【提示】如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