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同)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补亏
【例题】经股东大会批准,F股份有限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的数额为600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F股份有限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 600 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600 000
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例题】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G股份有限公司将盈余公积400 000元转增资本。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G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 400 000
贷:股本 400 000
4.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