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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已取消)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调整为县级以上)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选择复议、必经复议
2.审理和判决
(1)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议庭
(3)回避制度
(4)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
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
(5)生效时间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2)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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