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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诉讼时效

2015-12-27 15:59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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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期——起诉权——有——胜诉权——没有——实体权利——有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时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A.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

“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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