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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B.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C.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D.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E.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F.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G.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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