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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A.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签字)
B.约定的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A.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C.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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