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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2015-12-27 15:47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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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地位、效力等同法律——XX法

(3)法规——行政性法规—国务院——无——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较大市——XX地方XX条例

(4)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XX办法、XX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XX地方XX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法的分类

(1)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

(3)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

(4)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

(5)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

(6)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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