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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
同时,若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客户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