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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2015-12-22 11:02 来源:财考网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多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判(3人以上的单数)

独任制度: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和裁判

【提示】仲裁庭:一名或三名仲裁员。

(1)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度;其他一律适用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提示】仲裁为一裁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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