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1年多选)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12年多选)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三)诉讼管辖(★★★)(09年单选;10多选;13年不定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0)
⑦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9,13)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与“受理” 为此点命题陷阱。
(四)诉讼时效(★★★)(10年多选;11、12年单选;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五)判决和执行(★★)(13年单选;14年判断)
1.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注意】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九种强制执行措施(常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