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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托收承付(08.13)

2015-08-13 14:5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托收承付(★)(09、10单选)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三限)

  主体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二)程序

  1.托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2.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3.停办托收

  (1)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2)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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