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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1年单选;12年判断、不定项;14年不定项)
(一)开立
1.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变更
(三)撤销
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