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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医疗期(08.06)

2015-08-06 08:5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医疗期(★★★)(10年不定项;13年多选)(不完善勿深究)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3-24个月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享受的期间不同。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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