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逐级递减5%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无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遗属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当时死亡和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