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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05.29)

2015-05-29 16:0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诉讼管辖(★★★)(09年单选;10多选;13年不定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0)

  ⑦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09,13)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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