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前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所有的交易可以按照资产和负债分成三类:一是银行资产类交易(交易对手违约会给银行造成损失,以下类同),如购入的期权属于银行的资产;二是银行负债类交易,如售出的期权属于银行的负债;三是既可能是银行资产也可能是银行负债的交易,如远期和掉期交易既可能是银行的资产也可能是银行的负债。
2.计量范围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需要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下三类交易的风险: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场外衍生品交易指的是在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由于交易所保证了交易双方未来的权益,所以可以认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产品不存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证券融资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向银行缴纳一定保证金,并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套现的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等交易。中央交易对手指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清算的中间媒介,并作为每一笔交易双方的交易对手而存在的机构。中央交易对手能够将所有交易对手的敞口汇总,进行多边净额清算,大大减少衍生产品交易的总体风险敞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都在大力推进中央交易对手体系的建设,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