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该制定适应本行的风险暴露分类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在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六类:即主权类、金融机构类(含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公司类(含中小企业、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零售类(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股权类和其他类(含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具体定义如下:
(l)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可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公司风险暴露
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细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其中,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年营业收入(近3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企业的债权。
专业贷款是指公司风险暴露中同时具有如下特征的债权:
①债务人通常是一个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或运作实物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②债务人基本没有其他实质性资产或业务,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没有独立偿还债务的能力;
③合同安排给予贷款银行对融资形成的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专业贷款具体可划分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等四类。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是指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之外的其他公司风险暴露。
(4)零售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应同时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①债务人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
②笔数多,单笔金额小。
③按照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零售风险暴露分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他零售风险暴露三大类。各类别的具体定义如下: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以购买个人住房为目的并以所购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是指各类无担保的个人循环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中对单一客户最大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是指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之外的其他对自然人的债权。特别地,对于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②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③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可纳入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5)股权风险暴露
股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东权益。纳入股权风险暴露的金融工具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持有该项金融工具获取收益的主要来源是未来资本利得,而不是随时间所产生的收益。②该项金融工具不可赎回,不属于发行方的债务。③对发行方资产或收入具有剩余索取权。
(6)其他风险暴露
其他风险暴露主要包括购入应收账款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其中:购入应收款风险暴露分为合格购入公司应收款和合格购入零售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