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2003年4月成立
职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1.开展与银行从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息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5.对擅自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管理念
在总结国内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提出了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①“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②“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③“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
④“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监管目标
◆ 监管目标是监管者追求的最终效果或最终状态。
◆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四个具体监管目标:
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③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
④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四个目标共同构成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的有机体系。
监管标准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
①机构: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②业务: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
③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非现场监管: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数据资料;
3.现场检查: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
4.监管谈话
5.信息披露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