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①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②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③外国银行分行;
④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
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