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
1.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汽车金融公司
1.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
2.依据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
①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②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③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
④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
⑤向金融机构借款;
⑥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⑦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
⑧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