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监管规则
操作风险主要是巴塞尔委员的监管规则,主要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操作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办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文件。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操作风险首次被纳入巴塞尔委员会的风险管理监管范围。1998年9月推出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对商业银行建立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首个专门针对操作风险的文件《操作风险管理》。这是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30多个大型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的总结性材料,从操作风险的定义、测量、控制、政策、制度和内部控制等角度对各家商业银行的做法进行了总结。
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办法》,这是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有十条原则,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管理、监管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阐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
巴塞尔委员会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为了促进商业银行采取更具风险敏感性的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来监测和管理风险,并保证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各种风险,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资本监管框架,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一起构成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三个组成部分,同时在第一支柱的阐述中,其系统性超过了市场风险的描述。巴塞尔委员会明确表示,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计提和分配资本以推动商业银行改进操作风险管理,这是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精髓。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必须采取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一样的方式,对潜在的操作风险损失建立监管资本。操作风险所需的监管资本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进行加总,得到银行开展多样化业务所需持有的总风险资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已经被业内外人士普遍接受,其提供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等三种方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的发展目标。
2.国内监管规则
操作风险主要执行的是银监会的一系列监管规定,主要有《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操作风险13条”)、《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2005年3月,针对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操作风险13条”),共提出了13条指导意见,分别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的人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改进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
2007年5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确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同时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还制定了相关条款,用于指导我国银行业机构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2012年6月,在总结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对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进行系统的规定,包括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成果应用等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起权责明晰、制约平衡、运行高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要结合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按照以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与报告为核心内容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条线和各管理层级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要做好全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收集及分析工作,要明确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定义、损失形态、统计标准、职责分工和报告路径等内容,以保障损失数据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操作风险;要将资本计量工作与操作风险管理实现有机融合,有效提高全行的操作风险量化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