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对于资本计量,巴塞尔委员会明确表示,操作风险计提资本不是目的,关键是通过计提和分配资本以推动商业银行改进操作风险管理。根据新资本协议,银行必须采取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一样的方式,对潜在的操作风险损失建立监管资本。操作风险所需的监管资本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监管资本进行加总,得到银行开展多样化业务所需持有的总风险资本。
基本指标法将银行视为一个整体来衡量操作风险,只分析银行整体的操作风险水平,而不对其构成进行分析。其基本思路是:银行所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等于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用α表示)。由于各银行使用统一的α值,这样具有不同风险特征和风险管理状况的银行每单位的总收入被要求配置相同的监管资本,无法实现监管与激励的相容。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基本指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小型的、业务范围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内的商业银行。对于业务复杂、规模庞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选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