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1.充当信用中介。这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
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克服了企业之间直接借贷的种种局限性,如在资本数量、借贷时间、空间上不一致性及不了解信用能力等局限性。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对资本进行再分配,使货币资本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加速了资本的周转,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2.充当支付中介。商业银行在办理负债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存款转移等业务时就发挥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是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发挥信用创造功能,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机构
1.大型商业银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通银行
最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银行
股份制银行时间表:
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1987 2004.8 2004.9 2005.10 2009.1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多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股份制形式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按照商业银行的运营原则,高效决策、灵活经营,逐步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等12家。
3.城市商业银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我国开始陆续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后改称城市商业银行。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