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但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却暴露出《核心原则》在指导各国监管当局实施有效银行监管上存在不少缺陷,需要重新再修订和补充。201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版《核心原则》。与2006年版的《核心原则》相比,新版《核心原则》将原来的25项原则扩展为29项,即将旧版的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分拆成新版的原则1(责任、目标和权力)、原则2(独立性、解释说明义务、合理使用监管资源、法律保护)、原则3(合作与协作),新增了原则14(公司治理)和原则28(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同时,新版《核心原则》将所有29项原则分为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和作用(原则1至原则13)及对银行的审慎规定和要求(原则14至原则29)两大类。需要说明的是,《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同时,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用来作为评估各成员国金融体系稳健程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