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两大类。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应与其经营特点相适应,原则是: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而具体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可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确定。
银行机构要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银行经营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大众及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意识。
2.信息披露目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Ⅱ第三支柱和我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均要求银行建立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市场约束作为资本监管的有效工具,起到配合监管机构、强化银行外部监督的作用。
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银行更为有效且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升银行自身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
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来看,关于银行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提高了银行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作出决策并保障他们的利益。
3.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1)我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银行披露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重大事项等。而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则侧重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
(2)巴塞尔协议Ⅱ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巴塞尔协议Ⅱ正式提出并规定了市场约束(第三支柱)作为资本监管的一项手段,是对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和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补充。为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巴塞尔协议Ⅱ规定,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但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应每年一次,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其他大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巴塞尔协议Ⅱ同时提出,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银行从巴塞尔协议Ⅱ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及风险暴露和评估四个方面进行披露,采用内部评级法、信用缓释技术和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必须披露有关信息,但出于竞争方面因素的考虑,银行的专有信息则无须披露。
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达到有效银行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包括:
①日常监督机制。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
②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③监管当局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越大,监管者的能力越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就越小,也就越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
4.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1)披露内容。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依法将自身财务经营情况等会计信息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行为。会计信息披露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我国银监会于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着重对银行整体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进行要求,特别是对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较为宽泛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相比,《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披露事宜做了更为翔实、细致的规定,要求银行反映其资本计量和管理的情况。
(2)披露方式。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公众新闻媒体发布,如《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置备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通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本公司网站披露等。
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即第三支柱信息披露可以与会计信息披露同步披露,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方式单独披露。为避免引起投资者的误解或混淆,无论第三支柱信息是否与会计信息同步披露,银行应解释第三支柱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如披露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3)披露要求。第三支柱披露要求与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不矛盾,承认会计或其他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因为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通常都是经过外部审计的,根据其他披露要求所公布的附加材料,为保证有效性,通常也都经过充分的审查。如果有关第三支柱信息不是通过会计披露的方式披露,如作为一个单独的报告或网页中的一段,银行应确保这些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总体原则,经过了适当的验证。另外,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不要求必须经过外部审计,但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在某些情况下,专有或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会严重损害银行的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