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担保类合作方的管理要求
(1)基本条件
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在其担保业务范围;必须依法在当地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并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担保业务以外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
(2)担保贷款债务承受额核定
担保机构全部对外担保总额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0倍,对于由政府部门或机构出资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或公积金担保中心,其对外担保总额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30倍。
担保余额与自身实收资本之比
(3)明确责任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需明确担保类合作方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权。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原则上应为所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银行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