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
(1)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2)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
1.合格抵(质)押品(Collateral)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当借款人利用多种形式的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的合格抵(质)押品:
类型
|
示例
|
金融质押品
|
(l)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黄金。
(2)银行存单;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3)其他国家或地区主权以及由该国或地区监管当局认定为主权的公共企业所发行的BB一级及以上级别的债券;其他机构发行的BBB一级及以上级别的债券;评级在A一3/P一3级及以上的短期债务工具。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债券:银行发行;交易所交易;具有优先债务的性质;具有充分的流动性;虽没有外部评级,但发行人发行的同一级别债券外部评级为BBB一级或A一3/P一3级及以上的债券。 (5)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债券。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7)投资于以上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且基金应每天公开报价。 |
应收账款
|
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财务应收账款销售、出租、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账款与证券化、从属参与或与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应收账款。
|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
(1)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业用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
其他抵(质)押品
|
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之外,经监管机构认可的符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认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质)押品。
|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按要求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2.合格净额结算(Netting)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内部评级法下,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净额结算包括:表内净额结算;回购交易净额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Guarantees and Credit Derivatives)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以按要求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即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违约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