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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
1984年前 | 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
1984年1月1日 |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
1995年3月18日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
职责 |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办法;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